核定征收税务筹划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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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的好处多多,总会导致有些企业浑水漠鱼,所以 国家对于企业税务审查比较严格,尤其是核定征收企业,所以,今天节税师就给大家提个醒,有关核定征收纳税筹划的风险提示。
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此外,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该办法。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再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规定,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因此,纳税人在采取不同征收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时,一定要通盘考虑,确保筹划稳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