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间和公示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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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和公示-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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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全称 环境污染治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办理费用 面谈
办理要求 销售合同 租赁合同 资质申请表 企业基本信息表等
下证时间 15天左右
证书包含 证书和铜牌
商品介绍
【申请条件】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或者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立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二)具有规定数量、具备相应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以及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
(三)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条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条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具体条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运营要求】 持证单位可以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务。
第十八条【技术评估】 持证单位接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前,应当对该设施是否具备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必要条件进行技术评估,并以此作为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的依据。
第十九条【委托运营合同】 持证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运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持证单位应当在委托运营合同签订后30日内,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报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对持证单位要求】 持证单位应当依照委托运营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保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产生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年度评估】 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对所运营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设施完好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二次污染防治情况、设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方案等进行年度评估,并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第二十二条【运行考核】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持证单位及其运行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项目情况进行年度管理考核。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资质证书
【资质变更】 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或者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原发证机关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还应当提供技术人员技术书复印件、现场操作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资质证书
【资质重新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一)增加新的运营类别的;
(二)临时资质升级为资质或者乙级资质的;
(三)乙级资质升级为资质的;
(四)资质有效期满而未获延续的。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有效期满,不符合升级为资质或者乙级资质条件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类别的临时资质。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资质证书
【资质有效期及其延续】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和乙级资质有效期为5年,临时资质有效期为2年。
持证单位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或者乙级资质有效期内的各年度管理考核中,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在资质有效期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资质延续,换发证书。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予延续。具备相应条件的,临时资质持证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乙级资质或者资质。
第二十四条【运行监督】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管理纳入日常执法工作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通过书面检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予以查处,并通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发证机关。
异地运营的持证单位发生违法行为时,违法行为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等情况,向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发证机关通报。
第二十五条【措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除可以依法采取有关监督检查措施外,还可以要求被检查的持证单位提供运营资质证书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技术人员书复印件、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劳动关系、有关运营业务的文档、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运行检测和运行操作记录、设施运行评估报告等材料,并进入被检查的持证单位及其负责运行的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和现场核查时,持证单位应当如实报告设施运行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检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
联系方式
公司名称 深圳志诚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卖家 伍先生 (QQ:1183076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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