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资质证书 网上可查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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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资质证书-网上可查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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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全称 环境污染治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办理费用 面谈
办理要求 销售合同 租赁合同 资质申请表 企业基本信息表等
下证时间 15天左右
证书包含 证书和铜牌
商品介绍
【资质审批程序】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审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签署意见,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从严审批。
第十条
【乙级、临时资质审批程序】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的审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资质或者临时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颁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或者临时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资质证书复印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资质效力】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全国通用。各地不得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之外,以任何名义设置资质审批前置条件,也不得在审批过程中收取任何费用。
集团公司和具备立法人的分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及其非立法人的分公司重复申领运营资质证书或者申请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不得转让。禁止、变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资质证书
【资质有效期及其延续】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和乙级资质有效期为5年,临时资质有效期为2年。
持证单位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或者乙级资质有效期内的各年度管理考核中,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在资质有效期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资质延续,换发证书。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予延续。具备相应条件的,临时资质持证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乙级资质或者资质。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资质证书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运营要求】 持证单位可以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务。
第十八条【技术评估】 持证单位接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前,应当对该设施是否具备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必要条件进行技术评估,并以此作为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的依据。
第十九条【委托运营合同】 持证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运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持证单位应当在委托运营合同签订后30日内,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报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对持证单位要求】 持证单位应当依照委托运营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保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产生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年度评估】 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对所运营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设施完好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二次污染防治情况、设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方案等进行年度评估,并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第二十二条【运行考核】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持证单位及其运行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项目情况进行年度管理考核。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资质证书
【资质变更】 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或者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原发证机关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还应当提供技术人员技术书复印件、现场操作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登记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在单位登记地省级行政区域外有运营项目的,持证单位应当同时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监督管理与现场检查情况对持证单位做出考核结论,于每年3月底前将持证单位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状况和考核情况上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事故应急】 持证单位应当协同委托单位,依照《中华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联系方式
公司名称 深圳志诚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卖家 伍先生 (QQ:1183076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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