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南科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主营产品: 其他风机/排风设备
高铁站排烟防火阀-一体成型排烟防火阀定制-3c排烟排烟防火阀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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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折叠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折叠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认可监督管理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工作。
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式样、种类。折叠第二十一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五)认证依据;(六)认证模式(需要时);(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八)发证机构;(九)证书编号;(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
(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
(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